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7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5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