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乙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6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