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黃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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