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斌選任辯護人徐鼎賢律師被告蔡福地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斌、蔡福地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
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吳瑞斌、蔡福地前經本院處分自民國104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吳瑞斌、蔡福地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4年9月17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被告2人既已因他案移入勒戒處所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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