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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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 吳虹
林秀藍 林若竹 林秀怡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青 被告 朱楊招治
朱森煜 朱森煒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等所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同區段六六之十三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事項,有應再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