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菘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