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意銘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應賦予債務人救濟之道,始能貫徹更生之意旨,爰明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於民國101年11月7日上午9時50分執行,致聲請人於服刑期間無法工作,爰聲請准予展延繳款8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消債執行卷宗查核明確。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580號執行傳票命令影本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查詢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1615號起訴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98號判決書等件查核無訛,足信為真。惟聲請人前已有多次犯公共危險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科刑之紀錄,此次聲請人明知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仍於100年11月5日20時至22時許,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居所飲用米酒4瓶,復於翌日(6日)14至15時許,在上址居所飲用啤酒1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於同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外出。嗣於同日20時20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號前,因飲酒過量致判斷力、操控車輛之能力均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不慎撞及 鄭展翔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重機車,致鄭展翔人車倒地,受有左手第四掌骨骨折、雙下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22時17分對謝意銘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高達每公升1.13毫克,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且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觀念,且造成被害人受傷之結果,顯與「債務人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有間,難認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而無從獲得工作收入,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千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