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一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7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