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尚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八號民事保全卷宗查核無訛,且經向本院非訟中心、簡易庭及民事庭分案室查詢結果,債權人尚未對債務人提起任何訴訟(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僅有確定力,無法據以執行),亦有本院民事案件審理單附卷可查。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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