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900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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