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之配偶 林謝玉庭 、父親 林欽涼 及母親 林楊 仙女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林欽涼及母親林楊仙女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個人生活費6300元及扶養費8000元等證明文件。
⒎請說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所列玉山銀行之信用卡債權86524元為何未在債權人清冊之列,係漏列或已清償完畢。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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