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池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部分有誤,均應予更正如本件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法院及案號│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0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100年│最高法院101│101年│││危害│十一月│7月│檢察署100年度毒│法院100年度│10月│年度台上字第│3月│││防制││14日│偵字第4942號│訴字第2222號│31日│1475號│29日│││條例││││││││├─┼──┼────┼───┼────────┼──────┼───┼──────┼───┤│2│毒品│有期徒刑│100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100年│最高法院101│101年│││危害│十月│6月│檢察署100年度毒│法院100年度│11月│年度台上字第│3月│││防制││18日│偵字第4376號│訴字第2285號│3日│1456號│29日│││條例││││││││├─┼──┼────┼───┼────────┼──────┼───┼──────┼───┤│3│毒品│有期徒刑│100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危害│十一月│12月│檢察署100年度毒│法院101年度│4月│法院101年度│5月│││防制││4日│偵字第8320號、│訴字第461號│24日│訴字第461號│28日│││條例│││101年度毒偵字第││││││││││638號│││││├─┼──┼────┼───┼────────┼──────┼───┼──────┼───┤│4│毒品│有期徒刑│101年│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危害│十一月│1月││││││││防制││7日││││││││條例││││││││├─┼──┼────┼───┼────────┼──────┼───┼──────┼───┤│5│毒品│有期徒刑│101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危害│十一月│2月│檢察署101年度毒│法院101年度│10月│法院101年度│11月│││防制││22日│偵字第2249號│訴字第1073號│17日│訴字第1073號│5日│││條例││││││││├─┴──┴────┴───┴────────┴──────┴───┴──────┴───┤│備註:││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