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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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馮文營 相對人 黃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保鏞 於98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 陳佳鈴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陳佳鈴於98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2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8年1月21日起至118年1月2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陳佳鈴僅繳清至100年4月5日之利息,尚欠本金2,932,10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黃秋玉於98年11月2日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交易明細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10月21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152字第23426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0月26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93-143│建│││45.00│10分之1││├──┼───┼────┼────┼────┼─────┼─┼──┼──┼──────┼──────┼───────┤│2│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93-144│建│││48.00│全部││├──┼───┼────┼────┼────┼─────┼─┼──┼──┼──────┼──────┼───────┤│3│新竹縣│竹東鎮│鷄油林││93-134│水│││129.00│34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841│沿河街│鷄油林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地下一層:│163.64│陽台│16.88│平方公│全部│││││609巷1號│93-144地│鋼筋混凝│37.56│37.07│35.86│15.651│37.50││││尺│││││││號│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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