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吳警元 相對人 曹豫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豫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鎮區○○段○○段○○○○號及1771建號之最新地政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600,000元、360000元、1,080,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等),並提出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未屆清償之債權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若未載清償期,應提出債務人經催繳而未清償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相對人曹豫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