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柏奎
林正雄吳木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檢察官指稱被告違法在山坡地開挖整地、從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是否致生水土流失,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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