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王芬蘭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李彥鋒 律師 張恒禎 被告 莊松山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