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 林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被告 玄泰 富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張琇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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