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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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2號債權人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哲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載明「存證信函郵資由債務人負擔」
,應釋明存證信函之費用,並請提出更正後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張哲雄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2)。
㈢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繳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或簽收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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