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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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0號債權人鼎鴻影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明樹 即劉明樹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
單金額新臺幣2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