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1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佩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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