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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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6號債權人 周涵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詠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30日起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19%是否有誤?(應更正為年息5%及
違約金年息14%。)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