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代理人 曹瑞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樹信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聖年
志瑞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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