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文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耀文因涉犯重傷害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其供承內容,涉犯重傷害罪,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7月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本院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審酌檢察官陳述之理由後,認為前開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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