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景宇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蔡景宇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之住所(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即被告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
0年9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緣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在案。惟該判決之認事用法,難令上訴人甘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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