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吳在南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辛○○複代理人甲○○
庚○○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