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己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己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係為林己正?亦或為 林已正 ?若有誤繕,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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