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