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簡啟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被告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參見起訴狀記載被告葡萄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0股之股權,以每股金額10,000元計價乙節,計算式:120股×100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