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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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亮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桉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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