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土石採取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蘇秋津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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