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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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95號聲請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乙張。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