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佩慈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佩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㈠經查, 林鉛裕 、 林俊言 、 林汶樺 、 林鈺聖 均已拋棄繼承,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㈡提出張佩慈(歿,Z000000000)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餘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