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 王創衍 相對人 王創永
王景新
王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創衍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付,又本件為遺產分割之訴,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其於110、111年度均無薪資或利息等收入,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有各該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又聲請人起訴所請求者乃分割遺產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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