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韡誠 律師被告乙○○
戊○○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