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金花 被告 黎榮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件刑事案件相關陳述為其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黎榮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