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留敬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留敬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留敬中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3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12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