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代理人 俞百羽 律師被上訴人 徐振惠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