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8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7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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