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淨重壹點貳捌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陸公克,純度百分之伍拾參點零柒,純質淨重零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第2級毒品,而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於94年1月4日施用一級毒品,因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因前有檢察官於94年2月4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被告本次之行為再經檢察官予以簽結,並扣得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實為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淨重壹點貳捌公克,空包裝重壹點柒陸公克,純度百分之伍拾參點零柒,純質淨重零點陸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220019271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樹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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