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展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第一審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106號、第6107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原附表誤載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之罪數、宣告刑數及沒收金額之記載,與判決理由欄說明不同,顯屬誤載,且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簡慧瑛附表:
┌─────┬──────────┬──────────┐│原附表欄別│原附表誤載內容│更正後內容│├─────┼──────────┼──────────┤│編號1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沒收欄│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價額。│├─────┼──────────┼──────────┤│編號2所示│2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1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罪名、宣告│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刑、沒收欄├──────────┼──────────┤││2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幣參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額。│,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編號3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沒收欄│幣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其價額。│├─────┼──────────┼──────────┤│編號4所示│2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1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罪名、宣告│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刑、沒收欄├──────────┼──────────┤││2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額。│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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