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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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