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秋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所載之債權,與帳單明細及事實理由所載不符,請釋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