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怡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馬智偉 告訴被告劉怡顯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4
4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件: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8545號被告劉怡顯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怡顯於民國109年7月10日7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駛至旱溪東路1段與旱溪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無障礙物、視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往旱溪街方向行駛,適有馬智偉騎乘單車沿旱溪東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後,馬智偉人車倒地,並受有左上肢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馬智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劉怡顯於警詢及│坦承因其過失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偵查中之自白│馬智偉所騎單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其有過失。│├──┼─────────┼───────────────┤│(二)│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涉有上開過失傷害犯嫌之│││中之指訴│事實。│├──┼─────────┼───────────────┤│(三)│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告訴人因上開交通事故,受有左上│││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肢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之事││││實。│├──┼─────────┼───────────────┤│(四)│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證明被告涉有上開過失傷害犯嫌之│││圖│事實。│││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④現場、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共18張││├──┼─────────┼───────────────┤│(五)│臺中市○○○○○道│①被告未依規定讓車。│││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②告訴人尚未發現肇事原因。│││研判表││├──┼─────────┼───────────────┤│(六)│臺中市○○○○○道│本件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被告│││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之事實│││首情形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檢察官郭景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