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8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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