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之7原告戊○○被告丙○○
6樓丁○○○
6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尾款之訴訟,而兩造之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分別於第10、15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系爭法律關係之管轄法院,且亦據被告主張上揭合意管轄約定之存在,並提出移轉管轄之抗辯,因此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