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刑法第
266條之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
40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該判決於96年4月30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