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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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 廖素霞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 唐辰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哲聖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唐辰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置放於唐辰企業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段○○○號)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段○○○號),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企業有限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林哲聖應將被告唐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唐辰公司〉民國96年度至105年度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分類帳、薪資申報表、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銀行存簿、支票存款帳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由原告或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嗣於106年6月15日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應將被告唐辰公司96年度至105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附表二所示之表冊文件、101年度至105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示之表冊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唐辰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林哲聖則係唐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代表人。而原告依公司法第
109條準用第48條,並類推適用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之規定,得行使監察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等置放於唐辰公司供原告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惟屢經請求,均未獲置理等情。爰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唐辰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交付予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應將被告唐辰公司96年度至105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附表二所示之表冊文件、101年度至105年度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示之表冊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段00號)或實際營業處所(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請求被告應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依法均有製作、保存,被告願意提供給原告查閱,惟如附表二所示文件,被告並無製作,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原告自應證明確有附表二所示文件存在。若無附表二所示文件存在,則原告請求則為給付不能,應駁回原告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為唐辰公司股東。
㈡被告林哲聖為唐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代表人。
㈢被告唐辰公司有製作及保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並類推適用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之規定,主張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所示文書置放於該公司,由原告及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之義務,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得請求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㈡原告得否請求與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唐辰公司相關簿冊資料?爰分述如下:
㈠原告得請求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⒈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
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
110條及第22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而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亦有明文。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
5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⒉查原告係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被告則為該公司之
代表人,有唐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5至8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原告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被告查詢唐辰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又依公司法第110條準用228條規定,被告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財務報表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且按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不動產買賣契約、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薪資清冊及每月加班明細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所定之會計憑證;總分類帳、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議紀錄,為法第23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所謂之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另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摺,則屬財產文件。上述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即106年起訴前之5年內如附表一編號九、十所示文件(屬會計憑證性質),及10年內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文件(屬帳簿、財務報表、財產文件性質),被告亦表示願將附表一所示文件交予原告影印、抄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至25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有據。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文件係由唐辰公司編製,原告所稱「『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應屬誤載,併此敘明。⒊另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含10年內附表二所示文
件云云,被告則以未製作附表二所示文件置辯。而原告為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固有依法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之權限,業如前述。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請求查閱如附表二所示文件,依上述說明,應由原告先將請求查閱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逐一具體、特定,並舉證證明其現實上存在,由被告占有中,本院始能就其監察權之行使,是否合於比例原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節加以判斷。經查:
⑴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無非係以系爭帳
簿表冊為商業會計法第21條、第23條、第28條、第66條及公司法第48條所規定應製作之文件,且依法應保存之年限為10年。然查,公司法第48條僅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仍待請求查閱之原告加以特定,另原告所列之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文件係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分類,商業會計法第66條僅列及附表二編號一所示「營業報告書」,性質上均為會計文件或憑證,本為各公司基於其業務性質、公司屬性、經營習慣,各有其製作與否之考量。退步言,縱認唐辰公司依法有製作系爭帳簿表冊之義務,與唐辰公司現實上是否確有製作,亦屬二事,倘若唐辰公司未依法製作,應屬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而涉有行政裁罰之問題,仍無解於原告之舉證責任。且細繹原告所列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文件、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多為法令例示之文件,極為繁雜,縱為規模、營收較大之公司亦未必皆有備置,除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文件,被告並不否認製作(見本院卷第160頁、第198頁),另自陳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八所示帳戶,並同意原告查閱該等文件(見本院卷二第24至25頁),此外原告所列者,被告均否認有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存在。衡以常情,被告既已同意原告查閱附表一所示文件以瞭解唐辰公司經營狀況,實無必要再隱匿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之必要,況原告起訴請求查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僅有法定之資料名稱,無法具體就各項文件之名稱或契約之對象加以特定,顯與常理有悖。申言之,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現實上是否存在,及該等文件是否現由被告持有,本院均無從知悉,亦難進而審究該等文件有無提供與原告查閱之必要性,自難認原告對其待證事實之舉證業已完足。據此,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查閱部分,舉證責任尚有未盡,本院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此部分請求,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⑵又原告主張:唐辰公司有投資大陸、菲律賓等處,亦應將
唐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文件供其查閱云云,並舉被告林哲聖擔任負責人之東莞唐辰工藝品禮品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唐辰公司)網頁、公司資料、唐辰公司網頁介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判決書影本、105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為證,佐以證人 林哲政 證詞為其論據。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唐辰公司從未向投資大陸、菲律賓,並無如附表二編號四至七所示文件,投資大陸唐辰及菲律賓都是個人投資,與唐辰公司無關,因唐辰公司有借名,所以才由唐辰公司出名與明鈦科技有限公司爭訟等語。經查,綜觀原告所提之上開書證(見本院卷一第138至148頁),僅能得知被告林哲聖為大陸唐辰公司負責人、唐辰公司為大陸唐辰公司之股東、唐辰公司與明鈦科技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訴訟糾紛及唐辰公司90、93年分別匯款原告等情,然唐辰公司有無實際出資投資大陸唐辰公司、菲律賓?或係被告林哲聖借用唐辰公司名義投資大陸唐辰公司、菲律賓?唐辰公司僅係掛名股東?或有無投資菲律賓?等節,均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所舉上開證據實難據此判斷上開事實有無存在,原告舉證顯有不足。佐以證人 林妤晅 證稱:伊係唐辰公司股東,伊曾借錢給林哲政個人作為海外投資或周轉用用,唐辰公司沒有投資海外公司。伊印象中唐辰公司從開業到現在都沒有開過正式的股東會。但曾開過非正式股東會,因當時林哲聖要去大陸公司投資,跟我們有說過要用唐辰公司的名義,但盈虧林哲聖自負,所以我們有同意林哲聖借用唐辰公司名義去大陸投資,但僅係借名投資,因為大陸那邊不能以個人名義投資,且唐辰公司本身沒有資金出投資海外,所以實際投資人為林哲聖個人,唐辰公司僅係借名字給他投資只有大陸唐辰公司。同意借名時,現場除了林哲聖之外,還有伊、 王厚莉 、 王厚國 在場,我們都同意借名。唐辰公司並沒有紀錄資金流向大陸的投資紀錄,我們只是單純的借名而已,林哲聖個人如何以海外的帳戶到大陸投資這伊不清楚。我們只是單純同意借用唐辰公司名字,實際上資金流向,都是由林哲聖處理,唐辰公司並沒有任何投資大陸的帳冊資料,唐辰公司亦無投資菲律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8至61頁),核與被告上開所辯情節大致相符。且從本院所調閱唐辰公司名下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91年6月間起至96年4月間止之交易明細表觀之,唐辰公司不僅無資力匯款高達30,000,000元款項,亦無原告所稱以美金1,000,000元投資海外之情,有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06年8月18日一泰山字第0010
1號函暨所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05至374頁)。是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據,堪以採信。其次,證人林哲政雖到庭證稱:「(林哲聖是否曾經向你請求,希望你同意廖素霞借錢給唐辰公司?)有,我們借給唐辰公司的錢,裡面除了我太太的錢,還包含我的錢。」、「(林哲聖有無說明為何要借款給唐辰公司?)2005年詳細時間我不清楚,林哲聖突然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醫院上班,我從院長室出來接,打了好幾通,林哲聖在電話裡說,工廠發生火災,你有沒有辦法調到一些錢,不然要跟菲律賓的地下錢莊借錢等語。我問他說有沒有發生人命,他說沒有。還跟我說如果沒有辦法調錢,要跟地下錢莊借錢。我回答說我想想辦法,因為你大嫂剛公司被合併,有一筆錢,我這邊也有一筆錢,可以幫你想辦法。我還問他你太太那邊不是在美國開餐廳不是很有錢嗎,可以想辦法,他回答說要在稀釋股份之下才願意借錢,我說我會想想辦法,因為股權都是我們兄弟姊妹的,不要外人介入比較單純,所以我怕他跟地下錢莊借錢,才借錢給唐辰公司,畢竟唐辰公司我太太也佔蠻大的股份。」、「(林哲聖有無說明借款用途?)有,林哲聖跟我說借款的用途,要賠償房東及重建工廠。」、「(你是否知道唐辰公司有到海外投資?)知道,林哲聖找跟我說唐辰要在菲律賓開化工廠,林哲聖說這個利潤很高,林哲聖有跟我講這件事情,而且也在我家測試產品,所以我知道這件事情。」、「(是否知道唐辰公司有投資海外,若有,投資海外的地區有那些地方?)我知道唐辰公司有投資海外,投資地點有馬尼拉的化工廠,另一個為投資大陸廣東省的投資是買地,林哲聖有跟我們說明過,他的資金如何運用,這些都有跟股東說明,我當時也有在場。」、「(剛才你稱 林林哲聖 在電話中說,工廠失火需要錢救急,你如何判斷出他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向你借錢?)我太太是股東,而且我們那些姊妹都是自己人,公司要繼續經營下去,不然就要關掉,因為化工廠有盈餘,當然就繼續做下去,為了要救工廠,所以我才判斷是公司跟我借錢。」、「(你為何知道你家人皆有出資唐辰公司?)因為林哲聖出來邀大家投資,老二自己有公司,老么沒有錢,我是公務人員,在法律上我不出名,但事實上我比我太太清楚這件事情,所以我知道我家人都有出資。」。綜觀證人林哲政之上開證詞可知,證人林哲政雖有出資投資唐辰公司,但並非唐辰公司股東之一,對唐辰公司之有無投資海外均係聽聞被告林哲聖所述或原告所轉達,況對於被告林哲聖來電向其借錢乙事,究竟證人林哲政是借錢給被告林哲聖個人?或是借錢給被告唐辰公司?或係被告林哲聖另外開立之公司?均屬不明,佐以證人林哲政亦稱:伊判斷是借錢給唐辰公司等語,益徵證人林哲政所述僅係個人臆測、判斷之詞,顯有瑕疵。再參以證人林哲政既為投資者又與被告林哲聖有金錢借貸糾紛,更為原告之配偶,證人 林政哲顯 已屬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立場與原告較為密切,是否因此對原告為偏袒之證述,非無可能,且與兩造無糾紛同為唐辰公司股東之證人林妤晅所證述情節顯然不同,是證人林哲政之證詞,要難輕信,本院自難以證人林哲政之上開證述,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⑶準此,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文件供其查閱,為有
理由,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就附表一所示文件之請求均應准許,至原告請求查閱附表二所示文件,則屬無據。
㈡原告得否請求與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查閱唐辰公
司相關簿冊資料?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
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
8條第2項、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9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同,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
2項、第229條之規定。從而,原告主張其得偕同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附表一所示文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又公司法第229條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
師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司,且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號函亦釋示監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同法第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唐辰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營業處,供其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唐辰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請求被告林哲聖及唐辰公司將附表一所示文件置放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營業處,供原告及其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或由原告代表唐辰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650,000元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一:
┌─┬────────────────┬────┐│編│文件│備註││號│││├─┼────────────────┼────┤│一│資產負債表│96年度至││││105年度│├─┼────────────────┼────┤│二│財產目錄│96年度至││││105年度│├─┼────────────────┼────┤│三│損益表│96年度至││││105年度│├─┼────────────────┼────┤│四│年度決算申報書│96年度至││││105年度│├─┼────────────────┼────┤│五│分類帳│96年度至││││105年度│├─┼────────────────┼────┤│六│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年度│││81號活期存款帳戶之存簿││├─┼────────────────┼────┤│七│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年度│││91號支票帳戶之存簿││├─┼────────────────┼────┤│八│唐辰公司名下開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度至│││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105年度│││73號外幣帳戶之存簿││├─┼────────────────┼────┤│九│薪資申報表│101年度││││至105年││││度│├─┼────────────────┼────┤│十│員工薪資扣繳憑單│101年度││││至105年││││度│└─┴────────────────┴────┘附表二:
┌─┬────────────────┬────┐│編│文件│備註││號│││├─┼────────────────┼────┤│一│營業報告書│96年度至││││105年度│├─┼────────────────┼────┤│二│現金流表│96年度至││││105年度│├─┼────────────────┼────┤│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96年度至│││議紀錄│105年度│├─┼────────────────┼────┤│四│含轉投資中國東莞唐辰工藝禮品有限│96年度至│││公司之資產負債表│105年度│├─┼────────────────┼────┤│五│含轉投資中國東莞唐辰工藝禮品有限│96年度至│││公司之損益表│105年度│├─┼────────────────┼────┤│六│菲律賓帳目│96年度至││││105年度│├─┼────────────────┼────┤│七│大陸帳目│96年度至││││10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