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被告上聖營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姿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