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祥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儷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4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其在刑事訴訟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等案件,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3、6至16、18所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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