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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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